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万律一抹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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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四章 熊秀一房二担保(1/2)
    茵茵一到办公室,就想起熊秀的刑事申诉案,忙去找刘丁山律师。
    “刘老,疑难案件来了。”茵茵对正在刮胡子的刘丁山律师说,“贷款诈骗案,判处有期徒刑七年,已经执行完毕,当事人一直在申诉,申诉十二年了。”
    “申诉十二年,想改判无罪,我没有这个本事。”刘丁山一边摇头一边说,“近段时间我也很忙,还想请你帮忙,分个案子给你。”
    “你是刑辩高手,帮我这个忙。”茵茵恳求道,“这样的案件,只有你办,才不会辜负当事人。”
    “别把我看的这么高!”刘丁山律师笑眯眯,“好,那这样,你整理整理材料,我参考参考,提点意见。”
    茵茵看到王建来刘丁山律师办公室,就知道熊秀到了。
    熊秀一到茵茵办公室,就说自己是被冤枉的,自己并没有犯罪,否者也不会申诉这么多年。
    “茵茵律师,我这个案子,我到过很多律师事务所。”熊秀说,“他们一听,我已经申诉十二年,就没人理了,但我也没有责怪他们的意思。我自己的事,非常清楚,我贷款20万,绝对没有诈骗的目的,可法院就偏偏判我七年徒刑。”
    “影响案件的因素有很多,法官判案是根据证据、事实、法律。”茵茵说,“法官也是人,是人就有错,任何一个国家的法官,在判案时不可能做到百分之百正确。法律有纠错程序,是有错必改。”
    “茵茵律师,你对我案,还不了解。”熊秀说,“我把本案所有的细节,从头到尾,事实求是地讲出来。”
    熊秀介绍案情,茵茵认真听,王建在一旁做笔录。
    熊秀说,那是在一九九四年五月,我的一个生意上的伙伴,叫董傅,想承包经营县里的水泥预制场。由于资金有限,想拉我入伙,我当时没同意。后董傅又与我商量,想借我部分房屋为其承包合同抵押担保。
    我的房产证中记载建筑面积为500㎡(第一层门面100㎡,第二层和第三层住房面积合计200㎡,第四层住房面积为100㎡,第五层住房面积为100㎡)。我的房屋估价为58万元,承包抵押担保的房屋为第二层和第三层住房,并承诺担保好处费每年五千元。承包合同和担保书书经过县公证处公证过的,我在担保书上署名同意。
    一九九七年四月,因董傅未履行承包合同义务,县水泥预制场向县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,法院查封了我的整栋房屋一至五层,但没有注明查封的房屋面积(实际查封的房屋面积为熊秀房产证上全部面积既500㎡,超出县水泥预制场申请查封300㎡)。
    法院要我在查封清单上签字,我在查封清单上签注“董傅当事人房屋不查封,法院查封超出抵押合同面积300㎡,这是非法执法。”
    我房屋被查封后的第二天,我向政府、检察机关、公安机关提交《控告书》,控告董傅在担保合同订立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。后来,公安局一直没有立案侦查董傅,我去问过几次,公安答复,董傅没有犯罪证据。
    其实,我向农业银行申请房屋抵押贷款,是在一九九七年三月一日,在我房屋被查封前一个多月。农业银行核实我的房屋后,于4月25日,我以经营煤炭生意为由与农业银行签订贷款合同,用《房屋所有权证》抵押贷款20万元。于4月27日,借贷双方在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了房地产抵押登记手续。5月10日,取得贷款后,我归还了前五个月贷款利息共八千元,其余的钱见什么生意好做,就做什么生意。
    县水泥预制场申请法院执行拍卖我的房屋时,农业银行提出执行异议,以“熊秀向农业银行贷款20万元抵押手续齐备、合法、有效,县水泥预制场在执行案中的抵押行为并未办理抵押登记,该行为无效,不能对抗农业银行的房屋抵押合同。”
    县人民法院认为“熊秀以200㎡房屋作担保,并经公证处公证,熊秀后向农业银行贷款20万元,房屋抵押,该行为属于重复担保,故再次抵押无效,于是驳回农业银行的异议申请。
    我的房屋在一九九八年,县人民法院全部卖给他人,仅剩第五层100㎡。在一九九九年,农业银行在抵押物被拍卖,收回贷款无望的情况下,向公安局报案,认为我涉嫌诈骗。后以贷款诈骗罪判处七年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十五万元,继续追缴赃款二十万元。
    “这是我的真实故事。”熊秀说,“我讲完了,以后的事全靠你们,我等你们的好消息。”
    “把所有的证据、资料、物证原件及其复印件,都放这里。”茵茵说,“我研究之后,再答复你。”
    熊秀高兴地离开律师事务所。
    茵茵看完熊秀的询问笔录、一审、二审、再审判决书、证据、资料后。拿着本案材料,找到刘丁山。
    “本案发生在哪一年?”刘丁山边看材料边问。
    “被指控犯贷款诈骗罪的行为发生在1997年10月1日修订的《刑法》之前。”王建说。
    “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的要求。”刘丁山说,“本案应适用1979年《刑法》及1995年《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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