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汉祚高门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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番外终篇并新书通知(4/7)

    若从乡情民俗来看,这不失为一个乱世流离又有了一个圆满结果。但在大梁律令看来,后夫既然已经落籍成家,私自遁走是为逃丁,前夫归洛不向官府报备而是占据别人家室,是为冒籍,寡妇知情不报,是为匿隐,可谓是三人俱罪!
    这三条罪状,有轻有重,罪责最重的是后夫逃丁罪,案情严重甚至是大刑斩首,轻一些也要徒刑最短两年。前夫冒籍罪,同样视案情而定徒刑。
    寡妇隐匿罪要轻一些,罚金可免刑,但若不能缴付罚金,则就需要承担徒、役之刑。而且妇人在寻求官配的时候,又错报了信息,可谓欺诈,几罪共惩,罪责同样不轻。
    大梁刑律,对于籍户管控非常严格,这就是为了杜绝土豪、权门吞民荫蔽。超过十户以上,甚至需要诸有司联合审讯,杜绝徇私。
    皇帝被这一桩案子勾起了兴趣,转又读了好几遍。
    这一件事,本质上而言,是天下在大乱新定之后衍生出来的一桩伦情悲事。涉案三人从实际上讲都没有错,但他们三人的行为又的确违反了梁律的规定。
    那么是大梁律令严苛,法不容情,苦虐生民吗?
    须知永嘉以来,战乱连年,大梁建国之后,正需要在最短的时间内,尽快让一切归于正轨,律令的修订正是为了保证社会的安定。
    这三人眼下犯了法,但在此之前,他们可是都受到了大梁律令的保护与惠利。
    那一个后夫,本是关中亡户,并无乡田乡业可供养生,征发为役力劳作经年之后,积事受惠,成功在洛阳落籍授田,并有了一个自己的家庭。
    至于妇人,无依无靠,还要供养前夫遗留的儿子,生活之艰难可想而知。因为加入了官府所主持的官配,再次找到了一个依靠,生存处境大有改善。
    那个前夫呢,正是受惠于朝廷亡户回迁的德政,才有机会返回故乡,并成功寻找到亲人。
    可以说,如果这三人之间没有如此复杂纠缠的关系,那么将会是三段不同的圆满故事,各守一份喜乐。可是现在因为糅杂在了一起,反而是各有所失,各有逾规。
    皇帝之所以关注这一件事,还非出于探幽访奇的八卦心理,而是类似的事件绝非孤例。朝廷没有错,黎民没有错,那么究竟是谁的错?
    或者说以往尚可归咎诸胡肆虐,乱我邦国。可是现在,这就是大梁朝廷不可推卸的责任,如何确保在社稷复兴这一大目标稳步前进的前提下,尽可能去调和国法与伦情之间的冲突。
    坊报中只是记载了这件事情,至于之后的发展,则不在坊报的记录中。
    皇帝放下坊报,抬笔疾书便笺,并派中使送往秘书省,着他们尽快将相关卷宗整理之后送入苑中。
    大梁朝廷行政效率虽高,但中使往来加上卷宗调取也是需要时间的。趁着这段时间,皇帝便在皇后长秋殿中用餐。其间,庠宫入学的儿子们也归苑前来问安,皇帝又听他们讲一些学宫趣事。
    庠宫设在太极宫西南、洛水北岸的高岗上,分作上庠、下庠,主要是供沈氏皇族以及姻亲勋贵各家子弟入学。从这一点而言,可以说是大梁帝国的贵族学宫。
    但是皇帝陛下本身就不喜欢将子弟拘养深宫之中,长于妇人之手,也不愿儿子们自小交际圈子就太过狭窄。
    所以庠宫学子除皇族并勋贵子弟之外,在年初学宫落成的时候,皇帝特诏诸州州学举行童子试,普取各州士庶人家少年聪敏者入读庠中,扩大庠生生源,让儿子们得于不同身份、乡籍学子同窗共学,从而增广他们的见闻。
    用餐完毕,皇帝返回寝宫时间已经不早,恰好秘书省也将此前案例卷宗送入,便取来继续了解。
    负责审理这一案件的,乃是洛阳县令下属司法曹,皇帝先看曹尉判词。
    这判词首先确定了三人并罪这一事实,后夫逃丁确凿,徒刑千里,为期五年。前夫冒籍侵产,两罪并罚,徒刑六百里,为期三年。
    之所以前夫两罪处罚还要轻于后夫一罪,这也是因为梁律毕竟是站立在统治者角度的律法。逃丁是实实在在的税源流失,而冒籍从结果而言并没有损失在籍人口,当然冒籍者如果有偷、漏之类行为,量刑又是另一种标准了。
    至于夹在中间的妇人,前夫仍在却请求官配是一罪,瞒报前夫冒籍是一罪,逼走籍户丁口又是一罪,数罪并刑,罚入洛阳丝织官坊为役五年,或是在户受罚,每年需要向官府缴纳二十匹绢。
    梁律量刑轻重与否暂且不论,但既然已有准绳,就必须要恪守不悖。这三人获罪,情理上或是严苛了,但在律令上却不可更改。
    不过,长长的判词这还仅仅只是一部分,且仅仅只是有关《大业律》的内容。大业律是大梁律法最高一个级别,再低一个层次,还有保民律、坊义律等等律令,也是对大业律的解释与补充。
    这其中,保民律主要是针对在籍民户的律令,指导约束他们生活、生产,也可以说是在大业律之下对籍民人身权益的保证。至于坊义律,则就相当于乡屯里坊之间的居民合约,主要是处理日常人际关系的纠纷。
    这三人行为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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